世界周刊 2013年4月7日 问答

问答 1. 2. 3. 4.


问答 1.

恢复学生身分 要在五个月提出申请

一位中国留学生问:

我有学生身分(F-1),但去年6月后没有登记注册秋季的学期,因此没去上学。11月,我与朋友去水牛城附近,我们的车被移民执法局截住,我被拘留了几天。释放后,我的案子被转移到纽约市,我于4月需上法庭见移民法官。现在,我又开始上学了。移民法官可以恢复我的学生身分吗?

李律师回答:

恢复学生签证不在移民法官的管辖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移民法庭的唯一权力是休庭或继续开庭,给移民局一个机会,查看申请恢复身分的法律依据。如果移民局同意恢复,它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移民法庭的程序。

然而,依你的情况,恢复签证可能无法完成,因为根据规章,恢复签证的程序只允许在违法行为发生五个月内提出。

问答 2.

两年内申请两份未婚妻签证 后一份需豁免

一位朋友问:

朋友最近担保了一人申请未婚妻签证(K-1),但没成功。因为女方回祖国去了,所以没有结婚。这个人在移民局和警方都没有前科。他非常孤独,想再试一次。他有希望成功吗?

李律师回答:

假设「这个人」是申请人,问及他是否可以另外申请一个人办理未婚妻签证,因为前一个未婚妻已经回自己的祖国去了。那要看他的具体情况而定。美国公民及移民局在有关这个问题的备忘录中指出,如果申请人以前有一分已批准的未婚妻签证申请,在两年内又递交一份新的申请,申请人必须申请豁免。

因此,如果他的那份申请是在两年之内批准的,再递交一份新的未婚妻签证申请,可能会被要求豁免文件。美国公民及移民局对此解释的合法性可能有些问题,但谨慎的做法,应该是等先前的未婚妻批准案过了两年后,再申请另一份。

请注意,如果申请人在过去已经递交过两份或两份以上的未婚妻签证,不管结果如何,都需要申请豁免。

问答 3.

雇员去加拿大盖工作签证章有风险

一位工作签证持有人问:

去年,我从实习生(OPT)身分转成工作签证(H-1B)身分。我的雇主是一家小型电脑顾问公司,常送我去不同的公司工作,有时是三个月,最近的一次是六个月。我的工作由顾问公司的主管监管,而非受雇公司。我希望能离境去美国境外的公司,把工作签证的身分显示在我的护照上,但我已经听到不同的故事,说很难办到。请问:我去加拿大办理可行吗?

李律师回答:

因为你雇主的营业状态,你要在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获得H-1B工作签证可能比较困难。你问题的关键在于控制权,像你这样的雇主是否能够证明雇主对你为其他公司的服务是否有必要量的控制权。在签发工作签证前,一些美国领事馆已问及并已得到答案的事项包括,是否你顾问公司的主管和你工作的地点相同,你与上司的接触是否有限,如每周一次或有其他的安排,你日常作业是是否由服务客户的主管来监管,顾问公司是否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和设备,包括软件和操作系统等。

许多人认为去加拿大一趟是好主意,因为去那里30天或少于30天,会自动地重新验证签发,让他们能够在无有效签证时返回美国。然而,该规则已被另外的规则取代了,即那些在加拿大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被拒的人,无法返回美国,要等到他们在另一个领事馆取得适当的签证才能返回美国。加拿大领事馆有一种倾向,就是对那些在美国转换成工作签证的人,认为他们的案件最好是由他们祖国的领事馆来审理为宜。你目前的选择当然是留在美国,而不要去另一个国家申请签证。

问答 4.

非法居留者有多种途径获得绿卡

一读者问:

我多年前合法入境美国,但是后来不小心黑了下来,现在靠在餐馆打工为生。如果找个美国公民结婚能够解决身分,我也可试试看。现在,我前途渺茫,不知道是留在美国,还是打道回府。请律师指点迷津,多谢!

李律师回答:

合法入境逾期居留的非法移民,如果他们是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或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不会不准许调整为永久居民的身分。

如果非直系亲属,大部分的非法移民也可以无需离开美国,在美国调整为永久居民的身分,如果他们有其他的移民条件且为245(i)条款的受益人。该条款允许于2001年4月30日前已递交申请移民签证或劳工纸的当事人在美国调整身分,并且当事人于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国,并支付1000美元的罚款。而且,245(i)条款的早期版本仍然有效,即曾于1998年1月14日前递交移民签证或劳工纸的申请,则不必证明人身美国的规定。

其他逾期居留的人也可以要得到合法身分,若有资格可为政治庇护者,或不到16岁即来美国,符合欧巴马总统幼年来美暂缓遣返的新计画。如果非法入境者与美国公民结婚,也可能符合I-601A申请的资格,即申请免除因在美国非法居留而受处罚,并去领事馆办理移民签证的面谈。这些只是一些人们可以克服逾期居留的方式。你不妨与一位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咨询,看看你是否还有其他的选择。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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